故事发生在1958年的西德,乔汉(亚历山大·斐林 Alexander Fehling 饰)是一名法院公诉人,专门负责处理违反交通安全法案的诉讼案件。一天,在法院里,他偶遇了一位名叫托马斯(安德烈·席曼斯基 André Szymanski 饰)的记者正在大声的控诉一位中学教师,他指认对方在二战期间是奥斯维辛集中营的监视人,如今却逃脱了法律制裁 这一事件的发生引发了乔汉深深的思考,他开始关注起周围的人对于德国曾经的暴行的认知和态度,结果令他震惊。于是,乔汉决定开始着手寻找奥斯维辛集中营的幸存者,并且让他们指认现在仍旧逍遥法外的战犯。随着调查的深入,乔汉震惊的发现,这整件事情牵连的人数之多,就连自己也难逃其咎。
但原理原则又让人如此痛恨。对原则近乎洁癖的坚持几乎击垮Radmann。随着调查的进行,知道生父也曾为纳粹党员后,Radmann精神几近崩溃;他甚至对女友怒称德国人只配穿黑色丧服,指明女友父亲在不义战争中的贡献,得罪并失去女友。
「人間は愚かで醜い」(人愚笨而丑陋。原台词后还接一句,请爱这样的人)。这是日本法律题材剧‘legal high’里的主人公律师对人性中恶的洞察。某种程度上我很同意。社会条件、人的生物构造,让大多数人可以并且实际与丑陋共生。1960年代的Milgram实验表明,在威压的环境下普通人如此倾向服从,甚至做出杀人之举。心理学家Dan Gilbert的研究表明人大脑中的prefrontal cortex部分可以制造“快乐的假象”(synthetic happiness),即使不幸曾经发生。战时的杀人者以服从命令为由逃脱道德谴责。战后,人可依靠prefrontal cortex提供的心情免疫,和平地接受现实,重建家园,仿佛丑陋不曾发生。
就像片中档案中心的美国人评价的一样,战时你们全是纳粹,到了45年人人都反纳粹;过两天火星上的小绿人来了,你们也都会变成小绿人。这是保全的需要,也不只适用于德国人。
Radmann不是聪明、善于保全的小绿人。这是他痛苦的来源。他的正义观与人之丑陋犯冲。即使美国人已很务实地说,希特勒已是历史,现在的敌人是俄国人,Radmann仍然不忘初心,坚持他所谓的正义。
然而理想化的正义也许只满足了Radmann自己的哲学、价值观。其实这本无可厚非。但当这种理想、原则与丑陋的人性不容、受客观条件(比如证据搜集,跨过逮捕)限制时,Radmann与他的正义就碰壁了。
但影片传递的并不是正义、原则无用,现实为王的纯务实主义信号。历经痛苦,甚至一度放弃后,Radmann在理想化的正义与无条件妥协、放弃之间,为他的正义找到了一条务实的实现方法。即使出于各种原因,检察官不能让所有值得送上法庭的人受审,大量绵密的取证,严谨的司法程序足以让奥斯维辛的罪行公开于世,让人类反省。正义以务实的外表出现,达成了Radmann曾经未预料的效果。
这是务实的正义,在与现实、人性冲突后重生的正义。
“奥斯威辛”在我们的时代几乎成为二战中纳粹恶行的代名词。一提到它,所有人都会记起历史课本中关于大屠杀的章节,人类历史上最“非人”的章节之一。因为它妇孺皆知的恶名,很难想象奥斯威辛曾在战后的十几年中被人们遗忘。一九四五到四六年间的纽伦堡审判只触及盟军眼中最主要的战犯,波兰当局于奥斯威辛当地进行的审判也只处理了不过几十人,而当年集中营中的党卫军官兵共有七千余人。更重要的是,这些审判不是盟军控制下的政治表演,就是外国权威(如波兰)的清算,没有在德国人的心里掀起任何涟漪,没有揭露、没有反思。在奥斯威辛作恶无数的党卫军成员,战后都悄悄隐匿在人群中,干着普通人的职业,过着平静的生活。直到六十年代初由黑森州总检察长、前犹太逃亡人士弗里茨•鲍尔主导的法兰克福审判,二战战犯才第一次受到德国法律制裁,集中营的历史才开始拷问德国人的灵魂,奥斯威辛才进入史册,成为德国乃至全人类记忆中永远隐痛的一块伤疤。nn影片《沉默迷宫》讲述的便是这段“揭伤疤”的历史。一九五八年的法兰克福,奥斯威辛幸存者西门•科尔什(约翰内斯•科尔什饰)无意间发现当年折磨他的集中营看守不但逍遥法外,还在一所学校教书。在记者托马斯•格尼尔卡的帮助下,他向州司法部揭发求助,但没有人愿意接这样一个吃力不讨好的案子。出于好奇,新入职的年轻检察官约翰•拉德曼(亚历山大•斐林饰)接过科尔什的线索着手调查。没曾想,调查过程面对层层阻力,从司法部同僚的不解到警方的不配合。昔日的刽子手如今过着太平日子,他们的资料静静地堆积在美军档案中心,人们看到的只是战后经济腾飞、歌舞生平——对历史的冷漠筑成诡黠的迷宫,把探求真相的人困在其中。nn意大利裔德国导演里奇亚莱利没有把《沉默迷宫》拍成弗里茨•鲍尔的传记片,关于以色列摩萨德的内容也只是一个背景。影片并不完全忠实于历史,虚构出了略带浪漫色彩的人物约翰•拉德曼,而把这个金发帅哥放在叙事中心,并不仅仅是戏剧化的需要,也是一种历史观的角度微调。主流叙事一般比较关注鲍尔与摩萨德合作擒获“纳粹刽子手”阿道夫•艾希曼的史实,而片中主角苦苦追捕的则是另一大战犯“死亡天使”约瑟夫•门格勒,他在奥斯威辛主导的医学“研究”以犹太囚犯的身体为试验品,堪称大屠杀史中最恐怖的一页。拉德曼并没有成功,他只好将注意力放在其他次级战犯身上。片尾的字幕告诉我们,历史上的门格勒始终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是在南美度过余生,死于意外。正义并非如我们希望的那样始终被伸张,罪恶有时真能逍遥法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沉默迷宫》的历史观实际上更加残酷、现实、冷静,艺术手法或许浪漫而戏剧化,传递出来的信息却令人不寒而栗。nn里奇亚莱利揭示出,法兰克福审判的最大意义,不是复仇式的清算,而是把沉醉于战后繁荣的德国社会惊醒。调查中顺藤摸瓜牵连出来的每一个党卫军中级军官都是一段令人不寒而栗的历史,而将其公之于众,便是用洪亮、清晰、不容质疑的声音拷问德国人的良心,让整个民族走出沉默的迷宫。nn作为去年多伦多电影节的竞赛片,《沉默迷宫》于今年五月才在德国之外的欧洲各国陆续上映,无疑是踩着纳粹德国投降七十周年的纪念日。这不是一部直接反思战争和屠杀的影片,而是对于反思的反思。它让我们看到,关于暴力和罪行的记忆一直在不断被修改和重塑,而对这些记忆的话语争夺,也是一个险恶的战场,敌人的武器是谎言、拖延、隐藏。每一个努力找出真相、留住记忆的人,都是这场战斗中的英雄,而这些英雄面临的最大困难不是狡猾的战犯,而是我们的沉默和遗忘。nn或许是巧合,男主角亚历山大•斐林八年前的一部旧作也许是《沉默迷宫》的最佳注脚:《过客》中的斐林饰演一位当代德国青年,在奥斯威辛进行公共服务的时候遇到一位集中营幸存者。今天的奥斯威辛,正如该片片面原文所说,战事过后、游人如织,历史似乎决绝地翻过了一页、不再回头。所幸的是,这些包括电影在内的文艺作品,也将那段历史一锥一斧地刻在了德意志的记忆中,在每一次反思时拷问每一个灵魂。所以,历史不再沉默,我们不再遗忘。nn(刊于《北京青年报·文艺评论》2015年8月14日,有删改。)
60年代的西德,也是一片填充着爵士乐和百事可乐的歌舞昇平;繁荣复兴之下的人们对10几年前的黑暗与丑恶都默契的保持着缄默,很多年轻人甚至连奥斯维辛是什么都没有听说过——沉默、回避也是一种可怕的力量。
如果一项犯罪调查会翻起这个国家最讳莫如深不忍回顾的一段历史、又几乎与每个人都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让人们开始怀疑自己的父辈做过什么丑陋行径,那么是否还有勇气执行?德国人又做到了,这就是片子里讲的“法兰克福审判”(https://en.m.wikipedia.org/wiki/Frankfurt_Auschwitz_Trials)。就这一点来说,这是一个令人钦佩的伟大的民族。
就深刻主题来讲,片子本身故事讲得有点平,倒是年轻检察官女票设计的几身衣服和包豪斯风格的家具和装潢让人眼睛一亮。
奥斯维辛究竟是什么?不禁想起1年前到奥斯维辛,亲眼看到那些堆积如山的鞋子、头发、其克隆B的罐子,焚尸炉以及一张张殉难者照片...那时候似乎更多感受到一种近乎窒息的压抑——人在某些时候竟能对同类作出如此残忍的事情。
如今看了这片子,才更清晰的认识到,奥斯维辛除了让人铭记、反思,更警醒我们对错误对丑恶不应保持沉默;一如男主角Radmann所说:对奥斯维辛的唯一回答就是,自己行正确的事。
【3星半,论对奥斯维辛及群体作恶这一课题的反思,本片并不及之前同类作品的深度,好在它意并不在此,而在对反思的反思】
关于奥斯维辛最著名的几句话中,包括德国犹太裔社会学家及哲学家特奥多尔·阿多诺在《文化批评及社会》一文中的一句“奥斯维辛之后,作诗是野蛮的”。此句历来有不同解读方法,不过我想或许也可以这样解释,奥斯维辛已经撕破了西方文明温情和理智的外衣,把个体人性以及社会群体最丑陋野蛮的一面展示给世人,见识过这些之后再撰写唯美忧郁的诗歌,无非是种欺骗。
在这部电影中,欺骗人的不只是诗歌,更是孤独的青年约翰·拉德曼所面对的六十年代初的联邦德国,在战后同盟国力量的扶持下、总理阿登纳的带领下、全国人民的齐心奋斗下,在废墟上仅花了十几年的时间就建立起一片新的太平天地,四处都是爵士乐、百事可乐、钟罩裙这些文化符号渲染出来的盛世气氛。另一方面,那些衣冠楚楚的社会精英、华贵可敬的贵妇淑女、淳朴勤劳的劳动大众共同建立起一座谎言的牢笼,隐瞒起自己花了20年时间建立起来的大厦下面是几百万大屠杀中的冤魂这一事实。拉德曼被迫夹在这一真一伪两个世界之间,揭露谎言,戳破每一个人都为之自豪的这层玻璃纸,相当于承认当代文化是一种价值观上的洗脑,从而将剥夺整个国家的人“有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的自由个体”这一身份,将每一个人弱化成文化工业和国家机器上的一个零件。甚至可以进一步说:生活本身就是一重谎言,每个人的一举一动、每一点发展变化,无非是在死亡这一赤裸的真相上加上一笔修饰,戳破谎言,从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死亡。或许正因如此,见识了恐怖的真相的拉德曼会对自己天真幸福的女友说,我们德国人应该永远只穿黑色,丧服的颜色。
整整一代人对父辈及自己的反思和批判被浓缩在拉德曼一人身上,我们看着他从严肃正经的懵懂青年变得越发激愤,在厌恶整个世界都无比黑暗无耻的同时坚信自己是清白的,因为自己敬爱并奉为榜样的法学家父亲是清白的,可是忘记了一切的反思都会归结到反思自己,于是在最后的残酷真相揭露的一瞬崩溃,发现信任了二十年谎言的自己跟每个人一样污秽,自己率先体味了失去独立的文明人身份的痛苦,由此成了满身酒气的愤青。在他身上可以看到《朗读者》中终生不曾那样强烈地爱过第二个女人的米夏的影子,以及60年代末无数因为父辈丑恶的真相而耽于酒精、毒品和性的青年。世界的虚伪外衣被揭开后该怎么办呢?恐惧,迷惘,自暴自弃,提早品味死亡。
或者,直面真相,从一切尽失后的虚空中建立起一座新的堡垒。在奥斯维辛失去的一切,也要从奥斯维辛开始慢慢拾回。
时为2009年12月的最后几天,我和拉德曼一样从德国出发,来到奥斯维辛,那是挺压抑的一行,奥斯维辛的导游不断地说“你们不知道人类怎么能做出那种事”,说曾有4位导演为了拍电影而获准看了集中营资料馆不对外公开的内容,后来其中的几位自杀。站在灰暗的棚屋中一排排木板床架前,从一墙有一墙的皮箱、橡胶鞋、衣帽甚至人类的毛发旁边走过,我感觉比几十万数百万生命的流逝更可怕的,是这里无数鲜活的生命失去了自己的故事。看着他们遗留下来的痕迹作为同样的零件被叠加在一起,成为一座小山,想象不到他们曾是服装设计师、话剧演员、糕点房的伙计,还是大学教师、酒店老板、高中学生,更想象不到他们在被火车运到这里的途中、在这些平房中生活的日日夜夜甚至死亡前的一刻做过什么,想过什么。而且不只是死难者,施暴者的故事也隐在了杀人机器的背后,8000名武装党卫队成员把自己缩减为轮鞭子的胳膊、开枪的手和践踏人的皮靴。比死亡更让人难过的,唯有明明活过,却失去了为人的尊严和个性,为了看守和监禁这一重关系的存在,不惜将链条两端活生生的人弱化为符号和行尸走肉。站在奥斯维辛的篱墙外看着冬日干枯的草场和兵营时,我并没有为谁念一段卡迪诗,但是我想来过奥斯维辛、见识过人类黑暗的人更应该活下去,代替这些沉寂的无名者发出自己的声音。
这也就是拉德曼在奥斯维辛篱墙外理解到的:迷惘过后,生命终将继续,对陈年旧罪做些英雄主义的刑罚批判、以满足自己占据道德制高点后的优越感,不如把这里埋葬的故事和真理展现给世界、还以它们应有的样子重要。奥斯维辛之后,天真淳朴的田园牧歌或许不能继续,但是经历过真理洗礼的人应该提起笔书写刚劲的散文,用文字编织罗网的同时,凭借文字背后的哲学与精神破除罗网。
认识到并承认自己是被谎言控制的大众中的一员,却不断为获得独立思想和个性而抗争——这就是拉德曼在调查疑犯和证人过程中最终点燃的,人性的熊熊火焰。
出自:《东方历史评论》
1943年10月30日,“莫斯科宣言”宣布,同盟国将在战后把犯有战争罪的德国人引渡给他们在那里犯下罪行的国家,由那里的法庭审理。奥斯维茨集中营位于波兰境内,因此,在二战结束后,被拘捕的奥斯维茨集中营德国纳粹看管人员都交给波兰当局处理。
1947年4月2日,波兰当局在华沙对奥斯维茨的首任指挥官鲁道尔夫·胡斯(Rudolf Hoess)进行审判,判处他死刑,并在奥斯维茨毒气室旁的绞架上执行绞刑。1947年11月24日至12月22日,波兰国家最高法庭又在克拉科夫(波兰克拉科夫省首府)对其他一些奥斯维茨高级军官进行了起诉和审判,判处23名党卫军罪犯死刑,其中21名执行死刑,另外2名后改为监禁。在这之后,又有许多阶层较低的奥斯维茨罪犯陆续受审,被起诉的有617名,其中34名被判处死刑。这些审判后来被称为“第一次奥斯维茨审判”。从1963年12月20日到1965年8月19日,在德国法兰克福进行的对奥斯维茨集中营中下层纳粹人员的审判则被称为“第二次奥斯维茨审判”。
法兰克福审判
德国对奥斯维茨纳粹人员的审判相对滞后,从1958年起才开始进行系统调查,也主要是由于来自大屠杀幸存者的压力。在法兰克福审判中被起诉的有22名奥斯维茨人员,经审判后,有6名被判处终身监禁(西德已于1949年废除死刑,终身监禁是最高刑罚),3名无罪释放,2名因病释放,其他罪犯获刑3年3个月至14年不等。获刑者后来上诉德国的联邦最高法院,除一案外,全部维持原判。在这之后,在法兰克福还进行过一些规模较小的审判,如第二次法兰克福审判(1965年12月14日至1966年9月16日)和第三次审判(1967年8月30日至1968年6月14日)。
据奥斯维茨国家博物馆的历史研究人员估计,奥斯维茨的党卫军人数1941年约为700人,1942年为2000人,1944年4月为3000人,1945年1月达到高峰,党卫军人数男为4415人,女为71人。根据人员档案,大约有7000至7200党卫军曾在奥斯维茨集中营服务。所有这些人员中遭到起诉的不足15%,但这个比例已经高于其他集中营的纳粹人员。这是因为奥斯维茨知名度高于其他集中营,因此也更受世人的注目。
奥斯维茨党卫军也有在别的国家法庭上受审和判刑的。据现有的资料,在英、美、苏、法和捷克共进行过11次审判,24名党卫军被定罪,有监禁的,也有死刑的。在对伯根-贝尔森集中营(Bergen-Belsen,也称贝尔森集中营)看管人员屠杀罪审判时,也一并考虑他们在奥斯维茨的罪行,因为他们当中有的是从奥斯维茨调派过去的。对生产化学产品的法本公司(IGFarben-Werke)以及钢铁和重工业公司克虏伯(Krupp)官员的审判,也可以看作是奥斯维茨审判的一部分,因为这些公司都曾以囚犯为奴工。另外,建筑奥斯维茨焚尸炉的化学家和企业家布鲁诺·德希(Bruno Tesch)被判处死刑;为奥斯维茨提供毒气的德格施(Degesch)公司总经理格哈德·彼得斯(Gerhard Peters)则在法兰克福审判中被无罪释放。
法兰克福审判针对的是奥斯维茨集中营的中下级军官,它的起诉目的和审判范围都归结为两个基本问题:第一,奥斯维茨是什么性质的集中营;第二,如何追究在那里犯下罪行的具体个人的罪责。奥斯维茨集中营的性质是明确的,那是一个灭绝犹太人的杀人机器,纳粹在那里犯下了所有罪行中最严重的罪行,那就是“谋杀”(murder)。法兰克福审判要追究的便是这个罪行。将追究范围限制在谋杀,是为了法律审判的可操作性,而不是为了全面伸张正义。在这个审判中只追究谋杀的罪行,不等于说其他罪行不是罪行,而是说,其他罪行不在这里追究。
仅仅只是追究个人的“谋杀”罪行,这后来成为法兰克福审判受到不少批评的一个主要原因。这是因为,一个人“谋杀”,不仅是指他杀了人,而且是指他有个人的动机,出于他自己的本意而杀人,所以,如果不符合后面这个条件,法庭便不能判处他犯下了谋杀罪。2013年7月,打死17岁黑人孩子特雷沃恩·马丁(Trayvon Martin)的乔治·齐默尔曼(George Zimmerman)获得无罪开释,就是因为陪审团不能确定齐默尔曼的“谋杀动机”。他明明杀死了一个人,杀一个无辜之人是不正义的,但法律却宣告他无罪。这是因为法律只是法律,法律并不等于正义。法兰克福审判遭遇的也正是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它起诉的只是“谋杀”罪,它的审理范围非常狭窄,在这个狭窄范围内的法律审判结果是不能等同为正义的,当然,法兰克福审判本来就没有这个意思。
谋杀动机和被胁迫
审判罪犯的法律依据非常重要,没有具有公信力的法律,审判的结果就会缺乏合法性,难以令人信服。由于法兰克福审判是在德国国土上,在德国司法管辖区内,由德国法庭审理,因此它依据是的德国的法律。在这之前,纽伦堡审判(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的法律依据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美、苏、英、法四国政府于1945年8月8日在伦敦通过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一次奥斯维茨审判的法律依据是波兰于1944年8月31日制定,并于1946年12月11日颁布的法令:“惩罚杀害和虐待平民和俘虏的法西斯-希特勒罪犯,惩罚波兰国家的背叛者。”以色列处决艾希曼(他是杀害数百万犹太人的“最终计划”的主要负责人)的法律依据是以色列自己的一项法律[“纳粹和纳粹合作者(惩罚)法”],因为艾希曼是由以色列特工人员从阿根廷捕获并在以色列审判的。以色列运用这项法律在国际上是有争议的,因为艾希曼犯罪并不是在以色列的领土上,何况他犯罪时还没有以色列这个国家。而且,用来审判他的法律也是在事后才制订的。艾希曼犯下反人道罪,这是一个没有争议的事实,他自己也不否认杀人是罪。但是,他争辩说,这不是他自己的主意,他只是执行而已。在后来的法兰克福审判中,服从命令杀人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
法兰克福审判在考量“谋杀”这项杀人罪时,依据的是19世纪的德国法典。19世纪的德国和其他国家一样,并没有经历过纳粹这样的极权主义和如此大规模的制度性屠杀。19世纪的“谋杀”相对比较简单,法律对“谋杀”的界定也是由此出发的。那时候的法律所涉及的是作为个人行为的“谋杀”,谋杀是谋杀者自己“起意”,因他的个人动机而犯下的杀人罪行。但是,在20世纪的极权制度中,一个人杀人可以是因为服从命令,而非是因为他自己起意或有个人的动机。
法兰克福审判依据“谋杀必须有个人动机”的原则,虽然看上去过时,但在战后的德国法庭判决中却是有先例可循的。1963年有一个名叫斯塔辛斯基(Bohdan Stashynsky)的苏联秘密警察(KGB)人员因1950年代在西德犯下的数件杀人案而受审。但是,由于他是接受KGB上司的命令而去杀人,并非他自己起意要杀人,所以德国法庭判处他的不是“谋杀”罪,而是“胁从杀人”罪。斯塔辛斯基一案成为西德法律判决的一个先例,根据这个先例,极权制度中的杀人罪行,只有那些“行政决策者”才可以被定谋杀之罪,而那些服从命令而杀人的罪犯,他们所犯下的都只能是胁从杀人罪。
在法兰克福法庭上,“行政决策者”被界定为纳粹时期第三帝国的最高领导层人员,而所有因执行他们命令而杀过人的则都是胁从杀人者。在他们当中,只有那些能确证是由于他们自己起意杀人的才能被判谋杀罪。
谋杀和胁从谋杀的区别意味着,一个在奥斯维茨毒气室杀害过千百犹太人的党卫军看管,如果只是服从命令,那就只能判他胁从谋杀罪;但是,如果另外一个党卫军看管自己起意殴打一名犹太囚徒至死,则可以判他谋杀罪,因为他并不是在执行命令。有一个叫霍克(Karl Hocker)的党卫军中尉,他负责杀死了至少3000名囚犯,法庭判决他只是服从命令。就霍克而言,他服从本不该服从的命令,这固然是不道德的,但他犯的并不是谋杀罪,他以前从来没有犯过法,战后他也是一名守法的公民。因此只判决他7年监禁。而另一名党卫军却因“在没有命令的情况下开枪杀人”的罪名被判处谋杀罪。这样的定罪好像有命令就可以开枪杀人似的。有批评者指出,这样的指控很滑稽,也是很讽刺。然而,尽管这看上去近乎荒唐,但它却符合法律审判的逻辑,也再一次证明,法律就是法律,法律并不代表就是正义。
法兰克福审判的总检察长弗里兹·鲍尔(Fritz Bauer)虽然接受审判的结果,但多次对审判的原则提出批评。鲍尔有犹太人血统,1933年有一段时间被关押在Heuberg集中营里,后逃到北欧避难。他于战后回到德国,帮助重建德国的司法体系。对于法兰克福审判,他主张让世人看清“奥斯维茨的体制”,在这个体制里,不只是少数的极端分子在作恶,许多普通人都积极参与其中,效力于罪恶的杀戮。鲍尔说,“几十万德国人参与……‘最后计划’,他们并不只是服从命令,而且更因为那也出于他们自愿所拥有的世界观”。当然,鲍曼所说的许多德国人的“自愿”,是完全的自愿,还是包含着“洗脑”和“胁迫”(duress)的因素,则是富有争议且必须思考的问题。
“胁迫”的问题
法兰克福审判向世人展现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体制内作恶问题,那就是“胁迫”。一个士兵或警察由于受到来自上司和组织的胁迫,迫于服从命令而开枪杀害或杀伤无辜的百姓,他应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罪行责任?如果应该的话,又必须承担怎样的罪责?其他类似情况下发生的杀害或杀伤罪也会有同样的问题。例如,在“文革”中的红卫兵和造反派“组织行动”中将人打伤、致残或致死的个人该不该追究个人罪责,如何为他的罪责定罪,也都会涉及胁迫的问题。被胁迫的犯罪不一定发生在专制的组织化环境中,但在专制环境中有比任何其他情况下更为极端和残酷的表现。
胁迫指的是个人或者群体使用威胁、恫吓、欺骗或者其他形式的压力将其意志强加给非自愿的另一方,令其按照胁迫者的意愿来行动。为了达到目的,胁迫经常使用具有伤害性的手段来强迫别人合作或服从。一个人处在胁迫的处境中,不得不违反自己的意愿或意志有所行动。胁迫可以采用暴力和威胁之外的其他多种手段,对人造成多方面的压力,如失去工作和谋生手段、开除党籍、降职或撤职、监禁、戴上政治帽子、连累家人子女,等等。这类胁迫经常是在整体性的极权制度中发生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胁迫的定义是:“用非法的威胁或逼迫手段诱使一个人以他原本不会的方式行动。”这里的“非法”是指一般社会的法律而言。在极权体制性的作恶环境里,这样做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正是由制度特意设计的组织形式所要达到的统治作用。制度或组织对个人的胁迫与个人对个人的胁迫是不同的,它有更多、更隐蔽、更有效的手段,也有更为长期的控制效果。
只有在个人罪行被法律追究或个人(或集体)进行自我反思的时候,胁迫才会成为一个与制度环境有关的“问题”。平时,人们在体制内做坏事或作恶,对自己的行为很少会有所反思。他们往往会以为,人人都是这样做事,事情本该如此。由于被宣传洗脑,他们甚至会觉得自己所做的本来就是正确的事情(如对“阶级敌人”的残酷批斗和迫害)。有的人即使感觉到自己做错了,良心有所不安,但仍然会为自己开脱,认为这是为生存而“迫不得已”的事情(如为了保住工作的饭碗或不至于落得于“坏人”同样的下场)。这类情况在“文革”中是非常普遍的。一个名叫王冀豫(1951年生)的老红卫兵于2013年5月在《炎黄春秋》上发表题为《背负杀人的罪责》的文章,就谈到了“文革”中自己被胁迫犯罪的问题,当然,其目的并不是为自己开脱罪责。
王冀豫是“文革”中北京“老红卫兵”一派的成员。16岁时在一场武斗中打死了人。他在自己的回忆中触及了犯罪行为的胁迫因素,其中包括他所在的那个红卫兵组织的“革命压力”,以及外来的胁迫如何被内化为自己的“阶级觉悟”。王冀豫第一次看到红卫兵伙伴们凶狠打人,把人打倒后,再用硬头飞行靴猛踹,被踹的人的头在工人体育馆水磨石地板上撞击,他“禁不住扑到被打人的头上大叫‘别打了,太残忍了,要把他打死了!’”但是,他这番言行被同伴认是“资产阶级人性”的劝阻,“不仅没让大家住手,反而起了反作用。就在他大喊时,一个不知来自哪个部队大院的高中生将他一把拽起来,对他一通训斥:‘你是什么阶级感情,你知道他是什么人吗?他是流氓,他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渣子,他是人民的敌人!’”这种“文革”中常能听到的训斥和警告就是一种胁迫,王冀豫至今记得,听到这一训斥,“惭愧得我简直就觉得自己的阶级感情出了问题,我怎么就不能站在无产阶级一边呢?结果我一咬牙,就投身在打人的行列中了。”五分钟后,他比那些同伴打得更凶。王冀豫开始是“不得已”打人,无非是想证明自己能革命,但是很快打人渐成他的生活惯性和乐趣,他说,“文化大革命,我们为什么说它是浩劫呢?就在于它摧毁了人性中最底线的那个堤坝,甚至作用到今天!”1967年8月5日,他在一场武斗中用棍子打死了一个名叫王彦宏的同学。当年的12月14日,正当王冀豫准备回北京投案自首时,他被逮捕了。他在海口监狱被关押了近半个月后,被带回了北京,又在北京半步桥监狱被关押了9个多月。
我们无从知道关押王冀豫将近10个月的法理依据。据他自己说,虽然他打死人有个人罪责,但他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因为他被监禁“没有经过任何审判”,而许多其他打死了人的也都没有被抓。法治国家里的“胁迫罪”审理过程中,对胁迫必须要有严格的规定,必须要证实过失行为的“环境原因”(actusreus)和排除“犯罪意图”(mensrea)。所谓排除“犯罪意图”,也就是无法证明它的存在,这是无罪论定的原则。在法兰克福审判中,“环境原因”是相当明确的,那就是下级纳粹分子的行为缘自上级命令,但是,没有个人“犯罪意图”不等于无罪,因为提出被胁迫辩护实际上就是一种认罪。它并不否定犯罪的事实,只是对犯罪的惩罚要求减轻而已。在对杀人、伤人的刑事法律追究中,嫌疑人犯法的动机为何,这不在考虑是否有罪的范围之内。但是,在“不得已”动机理由成立时,有可能减刑。因此可以说,“文革”中的打人、折磨人、杀人都是有罪的,“环境原因”只关乎他们行凶者的罪责程度,并不能为他们完全脱罪。胁迫若要成为减罪的理由,必须要能证明两点,第一,外来的压力确实是压倒了行为者自己的意愿(“我”实在没有办法);第二,这样压力确实大到足以压倒具有一般勇气的普通人的意愿(“我们大家”都没有办法)。即便如此,是否允许,或在什么程度上允许以被胁迫作为减罪的理由,也是一个政策的问题。有的可以不考虑被胁迫的因素(例如,解放后对国民党人员的政治报复就是这样的),有的则可以认为,虽然人们的勇气有高有低,但在某些情况下,谁都可能因胁迫而做坏事或作恶,法律对人性的这一软弱特征应该予以考虑。法兰克福审判所采取的就是后一种政策。
审判“普通纳粹”的争议与历史意义
对于奥斯维茨审判的意义是有争议的,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认为它让许多实际参与纳粹罪恶的德国人有了“脱罪”的借口,因此是一个“失败”。另一种是看到它对德国民众的教育作用,并在这个意义上肯定它的“成功”。这两种看法都有一定的道理,而它们都与媒体如何报道这个事件有关。
鲍尔是失败论的一个代表人物,他对媒体报道法兰克福审判的方式多有批评。他认为,媒体在报道中把那些定罪的杀人犯描绘成丧心病狂的恶棍,似乎在奥斯维茨发生的罪恶只是少数与普通德国人不同的、心灵特别邪恶的歹徒所为。他认为,简单地把所有的服从命令杀人都看成是胁从杀人,以为有命令就应该服从,应该执行,那岂不是等于在假设这些命令本身就是合理合法的吗?
鲍尔写道,媒体对审判的报道方式助长了一种“自欺欺人的观念”,那就是,必须为数百万犹太人的惨死负责的,“只是少数的人……而其他参与者都只是由于害怕,或被强迫,因此才干出了完全违背他们自然本性的事情”。亲自参加法兰克福审判的德国作家马丁·瓦尔泽(Martin Walser)在一篇报纸文章中也写道,新闻报道越是把那些罪犯写得青面獠牙、十恶不赦,“就越是在拉大我们与奥斯维茨的距离。我们与这些事件,这些不是人干的暴行无关”。这样的报道给德国公众一种虚假的心理安宁,“他们从对党卫军看守的定罪中得到满足,觉得自己与他们撇清了关系,并认为事情已经有了定论,就算是可以过去了”。
鲍尔还认为,法兰克福审判的法官对审判的失败也负有责任。法官对罪犯的判决听上去好像纳粹期间的德国是一个被外国占领的国家,大多数的德国人除了服从占领者的命令,再没有别的选择,“而这是与历史事实不符的。德国的那些狂热的国家主义者、反犹主义者和仇恨犹太人的人们,没有他们,希特勒的统治是不可想象的”。鲍尔始终在提醒德国民众,不要回避广大普通人在纳粹罪恶中自己的那一份责任,纳粹统治时期的德国人并不是在外国人统治着,他们的统治者就是他们自己为之着迷的英明领袖希特勒。
尽管法兰克福审判并不完美,但是,总体而言,它对德国人反思二战期间的“罪过”和普通人应该担负的道德责任是有教育意义的,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曾称为“德国罪过”的许多细节都由于法兰克福审判生动而令人震惊地展现在世人面前。对普通民众来说,细节的力量是远远超过哲学说理的。检察人员和法官参阅了4000多种文献资料,动员了19个国家的359个证人到庭提供证词,其中包括211个大屠杀的幸存者。这场长达两个月的审判引起西德媒体的广泛关注。有两万多人先后旁听了这场审判,其中有不少中小学生。这次审判教育了整整一代人,它对上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的德国激进青年一代(称为“68一代”,68er-Bewegung)对纳粹过去的反思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对80年代对纳粹时期的“日常生活”历史研究(Alltagsgeschichte)产生过影响,而这种历史研究本身则又再一次引起了许多关于纳粹时期的社会环境与个人责任问题的思考和争论。
从一开始,法兰克福审判就抱有帮助德国公众记住大屠杀的公众教育目的。它在起诉中避免搞扩大化,与这个目的是一致的。即使是在对有限的罪犯进行起诉的过程中,它的目的也不只是给少数罪犯定罪,而且将审判的过程最大限度地公开,让国内外的公众可以通过审判展现的种种细节,充分了解大屠杀是怎么发生的,德国人应该如何面对不久前的过去。这样的审判不是搞运动,与我们所熟悉的那种先定百分比,然后像完成任务般地“挖出暗藏的敌人”,大规模的监禁和处决是完全不同的。
早在1943年的美、英、苏德黑兰会谈时,三国首脑就已经商讨了如何处理纳粹罪犯,要不要大规模处决德国人的问题。斯大林提议要处决五万至十万德国军官。罗斯福开玩笑地对斯大林说,四万九千够了吧?丘吉尔以为他们是认真的,不高兴地说:“这是对为国家而战的军人的冷血屠杀。”但是,他还是同意要按1943年莫斯科宣言商定的那样,对于战争罪犯进行审判。尽管如此,丘吉尔还是强烈反对任何“为政治目的的处决”。在波兰、德国或别的国家进行的奥斯维茨审判,针对的是反人道和战争罪行,不是政治报复。政治报复本身就是非正义的,它在司法程序中进行,只能彻底败坏法治,这也是我们从判决和镇压一些所谓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和阶级敌人中得到的历史教训。法兰克福审判与大开杀戒的政治报复是不同的,可以为今后类似的罪责追究提供经验与先例。
法兰克福审判的意义更在于它是彻底清算希特勒和纳粹罪恶的一个有机部分。它追究的对象是在奥斯维茨犯有罪行的中下级看管人员,是五年多以前在波兰进行的第一次奥斯维茨审判的后续。第一次奥斯维茨审判追究的是奥斯维茨的高级军官,是纽伦堡审判的后续。然而,即便是在纽伦堡法庭上追究的也不是最高级的纳粹党魁,因为纳粹党魁希特勒、戈培尔、希姆莱、戈林在纽伦堡审判前就已经自杀了。战后对纳粹的罪恶的清算是自上而下的,阶段清楚分明,而每一阶段的审判又将罪恶的主源回溯到纳粹的最高领导希特勒。这一整体的罪责清算因此而具有高度的公信力。试想,如果纽伦堡法庭会审判纳粹的高层官员,而对希特勒本人却做某种有所保留的肯定,那会是一种怎样的情形呢?再试想,如果在波兰或德国,一面审判奥斯维茨的各级军官,一面又在肯定希特勒个人和纳粹党的“历史功绩”、维护他和这个党的“历史地位”和“威望”,那又会是一种怎样的情形呢?更试想,如果希特勒的这面旗帜不倒,那又怎么能避免对纳粹的审判不是要么避重就轻、装模作样地走过场,要么就因为意识形态的重重禁区而根本就不可能呢?
历史是没有试想或假设的,但人们却又总是忍不住要对历史做种种假设,或是为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设想不同的可能。做这样的试想或假设不是为了要改变历史的发生,而是为了得出这样一个对历史的认识:历史的发生并没有什么内在不变的逻辑或定则,是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制度下造就了不同的历史。